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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存档] 美国内战前种植园白人奴隶主与黑人奴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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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21: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位学者写的,感觉写得挺好的,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原文如下:
    内战前的美国南部以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为基础,种植园中的白人奴隶主与其黑人奴隶的关系对这种经济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数早期的奴隶制研究著作将二者关系描述为一方拥有绝对权威的主人,而另一方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国内有关美国奴隶制的著述多偏重描述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以及黑人的反抗,而实际上双方决不是简单的支配与从属或压迫与反抗的关系。二者共存于同一种“特殊制度”之中,既是互相对立的两个阶级,又是相互依赖的两个群体,虽然在力量上相差悬殊,但二者都在这种制度下积极地寻求最大限度的有利于自身的生活方式。
一 南部社会对奴隶主与奴隶关系的界定
从17世纪到内战前,美国南部的种植园主要是以黑人奴隶作为劳动力。实际上,用黑人作劳力并不是种植园主的第一选择,而是在白人劳动力不足而奴役印第安人又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才将黑人作为奴役的对象。白人对黑人的态度虽然差异很大,但总体上是害怕和鄙视黑人,认为黑人野蛮、愚昧、肮脏和懒惰,是一个低劣的种族。这种偏见注定二者不可能和谐相处,如托克维尔所说,“那些希望有一天欧洲人会与黑人混为一体的人,是在异想天开。我的理性告诉我,不会有这一天的到来;而且我在观察事实时,也没有见到此种形迹”。
从殖民地时期到内战前各州的法律中有关黑人地位的条款体现其作为奴隶身份的二重性:一方面,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具有其他财产的共性,属于主人私有,归主人使用,而且可以由主人任意处置、转让和买卖;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人,同白人一样有着人的思想和感情。如亚拉巴马州1852年法典中两条并列的条款明确了奴隶的这种二重性。第一条强调了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主人有权占有其时间和劳动,奴隶应侍候主人,并按法律规定服从于主人。第二条承认奴隶作为人的地位,规定主人要对奴隶仁慈相待,为其提供充足的衣食,在其生病、年迈之时应予以照料。简言之,这项法令既赋予奴隶主支配奴隶的权利,也给他们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要求他们尊重奴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奴隶主想方设法对自己的奴隶进行有效的管理。内战前发表的关于如何管理奴隶的文章不计其数,所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但一些基本的原则为奴隶主所公认。首先,主人要使黑人认识到自身地位的低下,尽可能通过说教,必要时通过强制,使奴隶明白主人对其有绝对的支配权,而奴隶要无条件服从,这是保持种植园秩序的前提。其次,要求奴隶主为奴隶提供充足的衣食照顾,令其养成清洁卫生的习惯,以使奴隶保持身体健康;对奴隶要仁慈,尽量少用暴力;对产妇和儿童要给予特殊关照。另外,主人与奴隶之间要保持距离,以保持主人的权威。如果主人与奴隶关系过于密切,会使奴隶主失去威严。为了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种植园尤其是规模较大、奴隶人数多的种植园,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大到种植园的总则,小到每件工作如何进行、作物之间行距多少、每人每天摘多少棉花和劳动歌曲节奏的快慢,上至主人自身的行为规范,下至对奴隶饮食起居、工作惯例乃至夫妻关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证种植园的管理“有法可依”。也有的主人强调管理奴隶要以身作则。一名奴隶主曾写道,要求奴隶清洁卫生,主人必须仪容整洁;“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井然有序,你的奴隶就会模仿你”。奴隶吃得饱、少生
病,劳动效率才会高。驯服、顺从和可靠的奴隶才能使主人获得“好收成”,即除庄稼的丰收以外,其他的财产也稳定增值,这是对有效管理的当然回报。而经常鞭打奴隶、逃奴数量多、种植园收益少,则被认为是管理不善的表现。
根据奴隶制对奴隶身份的界定,理想的奴隶应该忠实于主人,而且要健康、清洁、恭顺、诚实、清醒、自制、愉快、勤劳、性情平和、有耐心、有礼貌、可靠和工作努力。主人希望奴隶紧密服从主人的利益,有系统有计划地劳动,绝对无条件地服从主人。奴隶如不服从管教,或有逃跑、酗酒和偷盗行为,或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种植园,或晚上不按时
间回到住所,或邋遢、懒惰和怠工,都要受到惩罚。
那么黑人奴隶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奴隶身份的呢?
为奴隶制辩护的人认为黑人对自己的奴隶地位很满足,因为他们得到主人的善待,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他们不知道除了受奴役还有其他生活方式。实际上,黑人并非不知自由为何物,并甘心受奴役。历史学家肯尼斯·斯坦普认为,“如果奴隶多数时候屈从于白人的权威,那是因为他们通常没有其他可行的选择”。黑人深恶自身所受的奴役,而由于条件的限制他们必须学会适应奴隶制。最早被奴役的非洲黑人起初难以接受自己的奴隶身份,拒绝主人的训诫,只有在强制下才劳动,一有机会便试图逃跑。第二代在北美本土出生的黑人逐渐默认了自身的地位,到18世纪中期黑人对奴隶制的理解较之其先辈已深刻得多。他们开始明白,他们首先必须接受白人对黑人的绝对权威—— 他们可以随时被卖掉或转让,要承受与亲友离别之苦。他们不仅不能侵犯或偷盗白人的财产,而且还应该完全服从白人。奴隶应该服从主人,为主人辛勤工作,只拿主人作为回报给他们的东西。最后,奴隶还应避免与白人接触。这些规矩构成了种族关系的基础。
在逐步理解并接受奴隶制的同时,黑人也开始学会适应这种特殊制度。内战前的美国南部,公开的叛乱虽然也有,但与美洲其他奴隶制国家或地区相比为数甚少。大多数黑人试图在奴隶制范围内通过一些相对缓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为自己创造生存的空间。他们利用物质的和心理的手段使主人不能达到完全控制奴隶的目的。黑人也清楚自己对于主人的价值:是他们的劳动使主人获利,如果没有他们的劳动整个制度就会瘫痪。因此,他们设法按照非洲的传统控制劳动节奏,抵制主人或监工的安排,吃不饱时偷主人的牲畜和家禽,不经主人允许到庄园以外探望自己的亲友。他们经常因此受到鞭笞,但他们知道受罚后不能劳动,也是主人的损失,于是迫使主人采取一些相对宽容和人道的方式对待奴隶。还有更多的奴隶采取表面上恭顺的反抗方式以使自己免受责
打,如田间奴隶假装忘记主人的命令,装病,怠工······这些非暴力的抵抗在北美的特殊条件下也许比暴力抵抗更为有效。
当然,奴隶制在不同阶段、不同的地方存在着差异。殖民地早期的法令强调奴隶作为财产的特性,对杀死奴隶的人处罚很轻,甚至根本不予惩罚。1669年的弗吉尼亚法律规定主人杀死奴隶不算重罪,因为“任何人都不会蓄意毁坏自己的财产”。南卡罗莱纳殖民地1740年法令规定,故意杀死奴隶者将被处以700英镑罚金或7年入狱做苦工;因“一时冲动”或“处罚不当”而导致奴隶死亡者将被处以350英镑的罚金。而在1770年以前佐治亚殖民地和1775年之前的北卡罗莱纳殖民地,杀死奴隶不算重罪。独立战争之后虽然在法律上南部各州相继规定故意杀死奴隶者与杀死自由人者同罪,但由于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真正由于杀死奴隶而被判刑者极少,很多杀死奴隶的白人根本没受到惩罚。
到了19世纪,因为取消了海外奴隶贸易,黑人的物质生活状况有了改善,其人性的一面逐渐得到认可。随着种植园体系的成熟和西进运动进程的减缓,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趋于缓和。但在物质生活状况有所好转的同时,由于自由黑人数量的增加使白人感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受到了威胁,尤其是在1794年圣多明各黑人革命之后,法律对私人解放奴隶限制更严了,奴隶的活动自由也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新的法律取消了黑人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虽然黑人人性的一面得到认可,但被视为“特殊的另类”,“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劣等人”。在早期,黑人被看做“不幸的野蛮人”,而在19世纪则被当做“永远长不大的孩子”来对待。
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在大种植园和小种植园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大种植园主拥有的奴隶人数很多,而且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外出旅行,与奴隶的直接接触很少。而小种植园主与奴隶的接触较多,奴隶的工作不像大种植园里那样单调,通常主人还和奴隶一起劳动。与大种植园相比,每一个奴隶对小种植园主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奴隶受了虐待而在播种或收获季节逃跑,主人将蒙受重大损失。大种植园多由监工管理奴隶,而监工的报酬往往以收成的好坏来论定,因此对奴隶更严厉,奴隶的劳动量更大。所以,虽然从理论上讲小种植园的主人与奴隶的关系相对较为宽松,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有些小奴隶主使奴隶工作到极限,奴隶的物质生活条件很差;而在大种植园,奴隶可以受到对监工管理规定的保护,很多大奴隶主把奴隶衣食住所条件的好坏看做主人财富与地位的象征,因而提供给奴隶的物质生活条件优于小种植园。
关于内战前南部不同地域之间主人与奴隶关系的差异,一般认为,上南部的奴隶比下南部所受待遇更为人道;边境各州奴隶的生活比南部内陆要舒适;东部奴隶的生活比西部轻松一些。实际上,虽然不同的种植园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与地域的关系并不像奴隶主们所描述的那么大。比如上南部的奴隶主经常对任性、不服管教的奴隶以卖到内陆南部相威胁,以维持种植园的秩序。而实际上,下南部的奴隶主对奴隶并不比上南部更残酷,甚至有些旅行家的日记表明,下南部的奴隶比上南部的所受待遇要好。19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有人将弗吉尼亚的烟草种植园与下南部的棉花和甘蔗种植园作比较,认为弗吉尼亚奴隶的劳动负担比下南部要轻。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当时烟草生产处于淡季,奴隶没有多少活要干,而甘蔗正在收获季节,必须在霜降之前抢收完毕。这个时候奴隶的劳动强度确实很大,而且劳动时间长,但这却是奴隶们最喜欢的季节,因为这期间的伙食比平时要好,奴隶可以喝到威士忌和咖啡,收获之后还有庆祝活动。从摘棉花的记录看,下南部奴隶的劳动强度通常是适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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